中国行为法学会专家委员会

重大疑难案件论证规则

 

(讨论稿,为提高服务效率在专家论证时参考使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范  围

 

    第一条 受托人依法、独立、公正的依据当事人及/或当事人的委托人的委托合同,对当事人所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论证。
    受托人可以是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委托合同是当事人及/或当事人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当事人事务的合同。
    第二条 论证专家应当由委托人协议选定。
    第三条 论证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的书写研究成果。 
    第四条 论证实行一方委托制度,不得接受同一事件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二节 论证专家组成

    第五条 论证专家由若干人组成,当事人及/或当事人的委托人可以推选受托人为召集人。召集人依据当事人及/或当事人的委托人的委托可以邀请其他专家参加论证,也可以邀请具有专业学力的人员为纪要员。纪要员一至二人负责论证会议记录工作。
    第六条 专家论证设立专家名册,参加论证的专家应从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国公民中邀请。
    第七条 论证地点由当事人及/或当事人的委托人选定。

 

第二章 论证程序

 第一节 论证申请 

 

    第八条 论证程序自申请人与受托人签定委托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刑事案件另行约定)开始召集参加论证专家。 申请人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当事人的委托人。
    申请人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当事人的委托人。
    第九条 当事人提出论证申请时应: 
    (一)提出论证申请书,论证申请书应写明:
    1、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提供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手机、呼机、电子邮件等便利的联系方式。 
    2、申请人所依据的论证事实和理由、证据文件;
    3、案情和案由。 民事案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其他案由依照相关规定。
    4、论证申请书由当事人及/或当事人的委托人签名及/或盖章 。
    (二)提出论证申请书,应附具当事人所依据的论证事实和理由的证明文件原本及/或副本。
    第十条 收到当事人申请书及其附件后,认为申请论证的手续不完备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及/或当事人的委托人予以完备;认为申请论证的手续完备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家名册中自行选定论证专家三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原本及/或副本应一式五份,论证专家出席人数超过一人,每人增加一份。论证专家人数应为单数。
    第十二条 出席论证会议的专家接到申请人提交的论证文件原本及/或副本应在三日内审读。
    第十三条 论证专家审读完毕次日起由召集人组织召开论证会议、确定会议地点和时间。 
    第十四条 本规则适用当事人及/或当事人的委托人自行委托事项,也适用其他机构、组织的委托事项;当事人的委托人应向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节 论证会议的组成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及/或当事人的委托人自行在专家名册中选定专家二名论证专家,召集人担任首席论证专家。
    第十六条 论证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宣布出席会议的专家名单和会场纪律。
    第十七条 论证会议由纪要员一至二人将论证意见记录在案,并整理成研究成果。
    第十八条 论证会议结束应由论证专家在论证纪要上签名。

 

第三节 回 避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选定或被召集的论证专家,与论证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召集人披露并请求回避。
    第二十条 对论证专家或者纪要员的回避请求应在论证会议之前提出。
    第二十一条 论证会议实行公开和不公开制度,是否公开由当事人决定。 
    不公开的不准旁听和新闻采访。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四节 出具研究成果

 

    第二十二条 论证会议结束之次日起三日内应由受托人出具研究成果。 
    第二十三条 研究成果经论证专家许可后可以用于《法律意见书》使用。 
    第二十四条 研究成果尾部写有论证专家姓名、纪要员姓名和论证时间、地点。 受托人是法人单位的应加盖法人公章。 
    第二十五条 研究成果以中文构成,需要制作其他外国文字文本的,当事人及/或当事人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之前说明。翻译人员可以由当事人及/或当事人的委托人或受托人选定,翻译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第五节 送 达 

 

    第二十六条 研究成果可以委托召集人送达,或者由当事人及/或当事人的委托人向相关人或有关部门直接送达。
    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也可以在互联网上刊登。公告费由申请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 重大疑难案件论证结论/或研究成果/或有关稿件也可以依据当事人及/或当事人的委托人的准许在《诚信公报》(英文名称:HONEST & CREDIT GAZETTE)上进行刊登。 
    第二十八条 公告样式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人民法院刊登公告用指南》/或在论证专家指导下进行书写。

 

第三章 监督权利的行使

第一节 研究成果报送 

 

    第二十九条 论证会议的研究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享有向有关部门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节 法律救济

 

    第三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公民享有提出申诉、控告、申请复议、请求赔偿、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三节 新闻救济 

 

    第三十一条 受托人的研究成果受到非法干涉、诽谤、诬告、陷害享有向新闻机构寻求帮助和控告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新闻机构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受托人根据当事人及/或当事人的委托人的委托进行论证和其他服务。
    当事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简称《论证规则》由中国法律人网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重大疑难案件论证均为有偿性法律服务,具体费用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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