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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审查非诉讼公告邀请函

律师事务所:

《人民法院报》在刊登公告中,经常遇到“一方解除合同”、“债权人催收”以及送达香港特别行政区等类的公告。这类公告真实性难把握,法律责任难界定。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降低公告刊登的法律风险,我们拟请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在《人民法院报》进行名称、地址、指派律师、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的刊登。如我们遇到难以把握的公告,则介绍给律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条件如下:

一、信誉良好,一年之内未受过处罚;

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执业律师从事公告审查业务;

三、接受人民法院报法院公告部对指派律师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律师可以直接以邮寄或传真的方式,把以下材料交于我们: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二)从事公告审查业务的律师名单和律师执业证;

(三)律师事务所简介和律师简介;

(四)联系方式(地址、电话、传真、网址等)。

我们在收到您的传真件或复印件后尽快完成审核;如通过审核,将会及时通知您。如实填写介绍信,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后回复邮寄地址:

单位:人民法院报社法院公告部102室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东花市北里西区22号李学东收  邮编:100062

电话:(010)67550858 或 13910065009  

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非诉讼公告,是由法院公告(即诉讼公告)派生出来的单方告知形式,一经在报纸上公告即视为送达。因公告送达为推定送达,由此引来如何保障受送达人的合法权益问题。

非诉讼公告审查属于法律服务,报社无法律服务业务。报社将非诉讼公告审查权下放给律师事务所的优越性在于:

一、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保障了受送达人的合法权益。

二、由报社公示律师事务所名录,提升了律师事务所社会声誉,也给指派律师带来潜在客户。

三、规范了非诉讼公告送达程序,给报社、律师事务所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

首期审查非诉讼类公告律师事务所名录

为保证非诉讼类公告送达中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公告刊登之前,应由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提交的公告内容进行法律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现将部分律师事务所名录公布如下(2008年第1期):

    BD 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地址复兴路甲65-A号阳光饭店,邮编100036,指派律师宫伟力,手机13911851235

    BF 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地址朝阳区东三环南路58号富顿中心A18层,邮编100022,指派律师孔德义,手机13511066256

    DD 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地址甘家口中国建筑文化中心C2层,邮编100037,指派律师朱克非,手机13901252240

    DH 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地址北四环中路238号柏彦大厦1006室,邮编100083,指派律师林刚,手机13810750909

    GS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地址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25层,邮编100020,指派律师陈安业,手机13146204588

    HD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地址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5号浩东律师楼,邮编100089,指派律师黄晓东,手机15910866647

    HZ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地址海淀区紫竹院路31号华澳中心嘉慧苑东厅15层,邮编100089,指派律师韩冰,手机13901073030

    JD 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地址朝阳区六里屯西里甲七号,邮编100026,指派律师张朝栋,手机13911930732

    JG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67号副一号三楼,邮编050051,指派律师闫凤翥,手机13780217577

    YF 北京市逸峰律师事务所,地址宣武区广内大街319号广信嘉园A3A,邮编100053,指派律师游志雄,手机13701235487

以上名录按照商号打头字母的先后顺序排列

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公告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高院杂项案件编号二零零八年第×××宗有关×××集团有限公司(已委任临时清盘人)及有关《公司条例》第166条之事宜计划会议之通告:兹通告,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法院」)就上述事项于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颁布之命令(「该命令」),指示召开债权人会议(「该计划会议」)(定义见下文所述之该计划),以考虑及酌情批准(不论有否修订)由×××集团有限公司(已委任临时清盘人)(「本公司」)与债权人之间建议订立之一项债务偿还安排协议计划(「该计划」)。该计划会议定于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时正于香港湾仔轩尼诗道××号温莎公爵社会服务大厦举行,所有债权人均获邀出席。任何有权出席该计划会议之人士可于该计划会议举行之日期前任何工作日(公众假期除外)上午十时至下午四时到临时清盘人办事处位于香港中环金融街×号国际金融中心×期××楼索取一份综合文件之副本包括根据香港法例第三十二章公司条例第166A条规定须予提供之该计划及说明函件(「说明函件」)之副本。每名债权人可于该计划会议上亲身投票,或可委任其它人士(不论是否该债权人)为代表,代其出席会议并于会上投票。适用于该计划会议之代表委任表格可于上述办公时间到临时清盘人办事处位于香港中环金融街×号国际金融中心×期××楼索取。代表委任表格需于二零零八年六月十八日香港时间上午十时前送达临时清盘人办事处。根据同一项命令,法院已委任×××,或×××出席,则委任共同及各别临时清盘人×××,或×××出席,××企业财务服务有限公司其有资格担任香港公司清盘人及有经验处理公司无力偿债及重组事务之董事×××,担任该计划会议之主席,法院亦已指示会议主席向法院报告会议之结果。该计划将须待法院其后批准,以及本公司达到或获豁免(如适合)载于说明函件之条件,方可作实。本公司之债权人,需于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二日香港时间下午五时前向临时清盘人办事处提交向本公司作出截至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七日之任何申索之详细资料及申索通告表格。有关申索通告表格可于临时清盘人办事处索取。日期:二零零八年六月六日 ×××,×××集团有限公司(已委任临时清盘人) 共同及各别临时清盘人 不承担个人责任

以上公告内容属实。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指派律师×××

 

 

(上述部分内容分别摘自:2008年6月6日、18日《人民法院报》第二版、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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